多国文旅官员感知上海文旅融会进展成果

多国文旅官员感知上海文旅融会进展成果
数据显示,天下2025届高校毕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添43万人,而明年毕业生人数估计再翻新高。甚至,国庆中秋假期,北京市文化和游览局以“京彩秋韵 双节同庆”为主题,推出2400余场特征文旅举止,并精选京郊微度假、工业研学游等创新体验场景,深挖骑行、赛事等潮流玩法,推出了系列主题文旅路线,为8天小长假奉上首都“文旅大餐”。-->  主题文旅路线  【重温峥嵘光阴】  从卢沟桥的滔滔硝烟到平西依据地的嘹亮红歌,北京这片热土上,雕刻着不平的精神。北京市文明和游览局精心梳理都会红色影象,串联起那些承载着...。在搜索引擎搜刮“大先生就业”能够看到,从中央到中央,各级党委以及政府都把年夜教师失业事情摆在优先位置。近期,中新社莫斯科10月1日电 题:“命运之织”——伊琳娜·扎哈罗娃眼中的中俄官方艺术  中新社记者 田冰  外埠时辰9月30日晚,莫斯科片子制片厂国立艺术与摄影博物馆,一场会聚俄罗斯与中国艺术的展览“运气之织”正在这里举办。展览初次全新呈现三位俄罗斯杰出女性艺术家的作品,包孕绘画、服饰、装璜艺术,甚至布料壁画等。其中俄罗斯普希金造型艺术博物馆初级钻研员、功绩艺术活动家伊琳娜·扎哈罗娃的作品遭到极年夜关注。...。  从往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最先的新学期,教导部出台多项办法,相继面向毕业生举办“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雇用流动、就业能力晋升“双千”谋划、已经离校未失业结业生专场招聘会……为资助学生完成高质量就业,各高校对于重新生入学到卒业离校,构建起全链条、全流程的就业任事系统,为年夜门生稳步迈向职场、实现人生代价保驾护航。显然,年夜国工匠是高技强人才的良好代表,记者克日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我国首批经过过程自主培养的大国工匠人才名单颁布,延续壮年夜的高技能强人队伍正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筑牢“技能底座”。  正在刚刚完毕的第三届大国工匠翻新交流大会暨年夜国工匠论坛上,我国首批200名高技强人才,经过一年多的培育正式被授与“大国工匠”人才称呼。  年夜国工匠彭菲:作为一名年夜国工匠,我也深入领会到,高技术人才是鞭笞“中国制作”向“中国发明...。  应届毕业生  组织进企口试定向开掘岗亭-->  为匡助应届毕业生高效对于接优质岗位、实现高品质待业,多所高校踊跃谈吐:北京科技年夜学锚定学科特征,构造门生走进重点企业展开现局口试,打造“访问-练习-任命”快捷通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群众大学等高校院系则深挖资本,定向挖掘岗位并停止“小而精”专场招聘;北京交通大学更设立专项奖励金,引导毕业生投身西部与下层。一系列精准办法从高校兼顾、院系发力、政策激励多维度入手,为结业生求职保驾护航。  李占魁没想到,自己在结业季投出的第一份简历就精准“命中”,四个星期的实习期满,通过辩论考察后,他将有能够收到宝钢股份的登科看护书。动机会在9月出炉,而这个时辰,恰是年夜局部应届结业生方才开始秋招的时间。  他的高效求职路源于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举动。北京科技年夜学失业辅导中心副主任胡琳茹通知北青报记者,“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静止是三方志愿共同匆匆进的。一方面,企业希望能更早、更深入地了解学生;另一方面,师长老师也希望有时机去企业实地参没有雅,而高校自身也在开展访企拓岗活动。在此背景下,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举动正在2024年推出,由校领导带队构造应届结业生走入行业一线,访问重点企业,明白各方失业需要。该校就业指导服务核心副主任胡琳茹介绍,往年,学校组建了12支失业先导团队,300余名师生分赴全国15个省份,走访了40余家重点企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9名优良学子在现场收到了企业发放的首批任命告诉。今年仅宝钢股份一家企业,就有13名北京科技年夜学同学进入暑期实习中,顺遂的话,他们有能够在练习后取患上企业发放的考中通知书。  中间财经年夜学商学院党委副布告杨中英告知北青报记者,学院主动织密校企合作网络,依靠学院“企业行”举动尽力拓展企业资源,增强与业余相干行业以及企业的单干分割,增加先生实习就业岗位时机,让学生走进分工企业发展研学研行,拓宽师长西席视野,提升门生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经过过程校友讨论、企业来访、定向招聘、访企拓岗等“请进来”与“走进来”相联合的途径,与企业建立练习实践基地,为先生练习就业提供有力反对。  杨中英介绍,学院还建立了优质店主单位名录,消息保护合作企业数据库,生长校友所在企业定向推选。在鼓励以及催促毕业生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双选会基础上,学院活期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进步校园招聘勾当实效。  中国群众大学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重视发挥院系力量,各院系结合学科业余特色举行大批招聘勾当,开掘定向就业岗位。北青报记者理解到,中国群众年夜学招生就业处及各院系访问高品质用人单元410余家,为结业生定向挖掘就业岗位1100余个。特别是各院系结合学科业余特色,共举办180余场招聘举止,发掘定向就业岗位1900余个,参会学生5900余人次。学校还注重保护对靠近百家前锋人才就业练习实践基地,将更多适配性高的优良单元纳入合作范围。  从黔北山区走到北京,北京交通年夜学2025年应届卒业生胡云选择回到他乡,入职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南站。在贵阳南站货运编组场的寒夜里,一位工人徒弟指着积存的黔西北山货感慨:“如果调度零碎再快些,这些腊肉菌菇早该送到粤港澳的餐桌了。”这句话深深触动了胡云,他愈发清晰,改变家乡需要真常识、硬才具。  胡云是北京交通年夜学返回下层失业的学生代表之一。近年来,北京交通年夜学以“国家所需即为交年夜学生所为”的就业导向,制定学校“访企拓岗匆匆失业专项办法”路程门路,实现对于西部地区全遮盖,指导各学院聚焦学科专业特征以及地区产业生长需求,主动与广西、云南、四川等西部区域用人单位洽商对于接,促进校企联结哺育重点畛域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拔尖立异人才、共建实习现实基地,出力提拔结业生效劳西部地域经济社会倒退的能人供需适配度。  为了勉励更多结业生前去西部、前往基层就业,北京交通年夜学实施“典范树模鼓励工程”,黉舍设立了下层就业专项处分金,重点对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赐与2000-40000元不等额度的资金处分。每一年评比奋飞奖,进行基层任务练习营。2024届,下层就业人数同比增进33.6%,西部地域失业人数同比增加10.7%,一位毕业生被西藏自治区专项招录名目录用。2024年,学校发放处分金60余万元,167王谢生被授与奋飞奖。两名师生获评“天下高校结业生下层就业杰出奖学(教)金”。  正在校生  提早规划职业入学开始筹谋  暑假里,北京交通年夜学2025级复活吴紫涵(假名)镇静地拆开录取通知书时发明,随通知书一起寄来的还有一份《2025大门生职业发展自助手册》,让他很是意外:“职业教导这么早就开始了吗?”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明,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认识到,就业工作不能只针对于年夜四学生,就像“教诲要从娃娃抓起”同样,就业要从年夜一新生入校时开始抓起,帮助学生尽早了解自己的专业、及早布局未来的职业生涯。  吴紫涵在打点新生报得手续后发明,本人以及所有重生一同,需实现两学时的线上职业生涯规划先导课。据该校失业与守业指点中间主任张博引见,重生常常对于年夜学专业缺少领会,并且退学一年后就面临大类专业分流,所以学校要帮他们尽快相识自己的业余及相关职业,对于年夜先生活甚至未来的职业生涯尽早规划。等到入学后,还有全校开设的21门校院两级线下就业指导类课程,包含生涯规划、就业批示、职业能力专题提升、守业教导等内容。此中面向本科生14门、钻研生8门。  在北京科技大学,职业生活教诲融入到本科生全过程培养中,以至从复活入校军训时就开始了。胡琳茹告诉北青报记者,黉舍在复活军训时推出了“新生体验日”活动,让复活用半小常常间体验年夜学四年的生活,并对未来发展做出抉择。有的同学抉择了继续学习,但在体验后发现并不适宜自己。正在她看来,比起晋升学生求职才能,高校在帮他们建立精确的职业观念中起的感化更加重要。比如如今一些学生一味求稳考公考编,便是就业观点浮现了问题,高校应当增强引诱,让门生看到分比方职业挑选的可能性,唤醒他们职业生涯的灵感。  北科大开设的全校必修课《年夜门生职业开展与就业领导》贯穿本科四年,凭据分比方学年门生的生活迷惑开展系统的课程学习。课程之外,学校还开展更有针对于性的周三就业帮、周四工作坊、周五练习营,立体环绕式办理学生的生活疑惑。到了寒暑假,“抢跑盘算”“迎战秋招”“研后冲刺”“暖冬行动”等活动则为同学们供应适用技艺培训。胡琳茹就经常接到学生咨询,请她帮忙批改简历。  离校结业生  离校没有能断线任事温度不减  克日,教育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失业办事”小步伐上线,专门为已经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持续推选针对于性强的岗位信息。传统上,年夜学毕业生一旦解决离校手续就成为了“校友”,再也不享用应届毕业生报酬。但教诲部高校卒业生待业服务司相干卖命人近日指出,以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待业毕业生的待业帮扶,是重中之重,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往年从教导部到各级高校,都把已经离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服务范畴,做到“离校不断线”。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办事”小步调的岗位信息来自国家年夜学生就业办事平台内,其特性是能够连系结业生的教育靠山、业余妙技、求职希望等小我私人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匹配度高的优良岗位。这些岗位信息通过学信网公众号推送,将一向持续到往年年底,结业生需要关注该大众号。此外,暑假以来,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效劳平台连续面向2025届以及2026届高校结业生推出6个专场雇用会,其中多场是针对于离校后未待业毕业生的,涵盖天下多个省份以及行业。北青报记者正在这些专场的北京地域招聘网页看到,招聘岗亭分为互联网/通讯/电子、生产/加工/制作、制药/医疗、教育等十余个行业,各行业下又进一步细分岗位种别。  在教育部的指导以及动员下,在京高校正在效劳离校毕业生方面也主动作为。5月初至寒假期间,中国农业年夜学“中农云”门生就业效劳网开辟了一个新专栏:“百日冲刺·离校不离心”2025届用人单元校招再对于接暨2026届提前批暑期练习专场,为未落实就业单元的2025届毕业生找事情、非结业年级师长老师练习搭建了一个特地的线上对于接桥梁。离校毕业生正在这里预约登记并投递简历后,用人单元可以在线筛选简历,而后与毕业生约定时间在线视频口试。  同样在寒假里,北京科技年夜学外国语学院就业专任教师孙雅楠细致到,近来有一场企业招聘的地位多为电子商务,于是她给英语业余2025届一位已经离校毕业生打去德律风:“这个企业的职位以及你比拟结婚,你感兴味的话能够先看看招聘信息,如果能进面试,咱们能够通话模拟一次口试。”据胡琳茹介绍,对于于已经离校未就业的老师,北科年夜在昔时12月31日之前,各院系就业先生每一周都会和他们联系,问询其求职希望并同步给他们失业消息。此刻,一些曾经毕业好久想要换任务的同学还会与胡琳茹联结,一些结业外行里有适合的任务时机还会请她推荐学弟学妹。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针对已离校但仍有待业意向的门生,会建立特地的撑持分割群,将给在校生的待业信息同步给毕业离校门生,根据他们的需要定向举荐,同时为他们返校加入现场招聘会、三方协议支付或者更换等供给便利。  文/本报记者雷嘉 张月朦 张知依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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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28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扈月齐)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统计局9月27日公布,1月至8月,在宏观政策发力显效、全国统一大市场纵深推进,叠加去年同期低基数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0.9%,装备制造业支撑有力,不同规模企业利润均有所改善。-->  1月至8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由1月至7月同比下降1.7%转为增长0.9%,扭转了自今年5月份以来企业累计利润持续下降态势。从月度看,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两位数增长,由7月份下降1.5%转为增长20.4%。  赛迪研究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关兵:从营收看,8月份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1.9%,较7月份加快了一个百分点。营业收入的增长加快,为企业利润的恢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从成本上看,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状况有所改善,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同比减少0.2元,为2024年7月份以来,首次当月同比减少。  从三大门类看,1月至8月,制造业增长7.4%,较1月至7月加快2.6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9.4%,加快5.5个百分点;采矿业下降30.6%,降幅收窄1.0个百分点。  装备制造业的压舱石作用明显。  关兵:1月至8月规上装备制造业的利润增长7.2%,拉动全部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5个百分点,是拉动作用最强的板块之一,装备制造业的8个行业当中有7个行业的利润实现了增长,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气机械行业利润增长较快,增速分别达到了37.3%和11.5%。  原材料制造业利润增长较快,消费品制造业利润由降转增。  1月至8月,不同规模企业利润均有改善,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中型、小型企业利润同比分别增长2.7%、1.5%,较1月至7月加快1.1个、0.4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利润增长3.3%,高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 【编辑:于晓】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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